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3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等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
(一)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應當自月份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土地增值稅。
(二)除保障性住房(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經(jīng)營單位回購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規(guī)定向特定對象銷售的經(jīng)濟適用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外,其他房地產按以下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1.蘭州市城關區(qū)、七里河區(qū)、西固區(qū)、安寧區(qū),天水市秦州區(qū)、麥積區(qū),嘉峪關市及其他地級市政府(不包括臨夏州、甘南州、張掖市)所在區(qū)的普通住宅為1%,非普通住宅為2%,其他類型房地產為3%。
2.臨夏州、甘南州、張掖市、蘭州新區(qū)及不屬于第1項的其他縣(市、區(qū))普通住宅為1%,非普通住宅為1.5%,其他類型房地產為2.5%。
二、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
(一)納稅人應當按照現(xiàn)行土地增值稅規(guī)定,據(jù)實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
(二)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符合法定核定征收條件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1.蘭州市城關區(qū)、七里河區(qū)、西固區(qū)、安寧區(qū),天水市秦州區(qū)、麥積區(qū),嘉峪關市及其他地級市政府(不包括臨夏州、甘南州、張掖市)所在區(qū)的普通住宅為5%,非普通住宅為7%,其他類型房地產為9%。
2.臨夏州、甘南州、張掖市、蘭州新區(qū)及不屬于第1項的其他縣(市、區(qū))的普通住宅為5%,非普通住宅為6%,其他類型房地產為7%。
三、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2023年5月31日